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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变更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通知文章来源: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4-04-08 16:20:00 赣科发成字[2014]3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的宏观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23日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变更为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不再直接受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改由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统一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21日 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科技成果统计、转移、扩散、转化、推广、奖励、保密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我省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贯彻实施科技部印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0]49号)精神,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实施,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登记科技成果,特作如下规定: 一、科技成果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规定登记。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未有异议的或异议期后异议已解决的予以登记,由登记机构发给《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并上报国家科技部登记和统计。 4、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等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5、异议由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 6、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凡经过评价或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进行登记: 1、通过科学技术鉴定的成果(含新产品)和科技计划验收或评审的项目。 2、已获得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证书和行业准入证明,或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视同评价科技成果。视同评价科技成果的专利权人、或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行业准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名列第一)应当是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是指:“公民”指在经江西省有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组织工作或户籍在江西的公民;“组织”指经江西省有关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或组织。 3、其主要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基础理论成果。 (二)以下项目不在科技成果登记受理范围: 1、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科技富民强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计划项目; 2、列入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 3、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4、列入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结题的项目; 5、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结题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除外); 6、科普项目(含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等); 7、未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或虽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但未经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8、省内和中央在赣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自行组织的科技鉴定项目; 9、省外单位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未与我省机构、企业或组织合作完成的的项目,或未在江西实施的项目; 10、无效发明专利项目。 三、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 6、成果完成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四、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成果名称、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应与鉴定证书一致。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鉴定证书》的纸质件。其中鉴定证书封面必须加盖完成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公章;“主要研制人员名单表”栏目必须加盖组织鉴定单位公章。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3、研制报告的纸质件。 4、成功应用(用户)证明的纸质件。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二)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成果名称、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应与验收证书一致。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的纸质件。验收委员会(组)专家应当不少于5位。验收结论对科技创新成果必须是持肯定性意见的。必须附有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的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情况表,并加盖组织验收单位公章。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3、研制报告的纸质件。 4、查新报告的纸质件。查新报告必须是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查新机构(与项目完成单位不是同一法人)出具的,且查新结论必须明确了该项目具有新颖性。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5、成功应用(用户)证明的纸质件。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三)已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成果名称应与《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名称一致。表中所列第一成果完成单位应与《发明专利证书》所列权利人一致(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除外);排名前3位的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发明专利发明人(当该发明专利发明人为1人的除外)。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发明专利证书》的纸质件。应当是有效专利。专利权人应是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可以只提供复印件(验原件)。若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在赣注册的机构、企业、组织工作或户籍是江西的证明材料,即在赣工作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纸质件。纸质件可提供复印件。 4、成功应用证明的纸质件。即投产应用一年以上的投产应用(用户)证明。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四)已被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应与权利证书一致。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纸质件。植物新品种权属人应是在赣中国公民或组织。纸质件可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研制报告的纸质件。 4、成功应用证明的纸质件。即投产应用一年以上的投产应用(用户)证明。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行业准入)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的项目为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食品饮料及添加剂、压力容器、疫苗及生物制品、新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农药、化肥、兽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应与批准文件或证书一致。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等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审定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纸质件。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赣的组织。必须附上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的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情况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研制报告的纸质件。 4、成功应用证明的纸质件。即投产应用一年以上的投产应用(用户)证明。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六)正式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视同评价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应与已出版发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文本中所列的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一致,且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赣的组织。成果完成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正式发布实施(已出版发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的纸质件。纸质件可只提供复印件。 3、“×××标准起草研制报告”的纸质件。 4、标准管理机构组织的标准评审情况材料的纸质件。应盖有标准管理机构公章。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5、必须附有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的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情况表的纸质件。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情况表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应与已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所列的主要起草单位(名列第一)、主要起草人一致。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赣的组织。纸质件必须是盖有本单位红章的原件。 (七)基础理论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第一成果完成人应当是在赣中国公民,且至少是1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余成果完成人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成果完成单位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所在工作单位,且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了的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纸质件。学术论文应提交论文全文;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文献页及核心内容原文。论著不超过5篇(部)。纸质件可以是复印件。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若是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译文的纸质件。具体要求是:(1)提交的外文论著不超过3篇(部)的需提供1篇(部)的中文译文的纸质件;提交的外文论著4篇(部)以上的需提供2篇(部)的中文译文的纸质件。(2)提供的中文译文纸质件,应当至少有1篇(部)是第一成果完成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成果完成人应当是在赣中国公民。(3)全部外文论著的:论文或专著名称、刊物名称、年代、刊物期号、论文所在页码、第几作者的中文译文的纸质件。 3、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的证明的纸质件。主要代表性论文专著研究内容被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专著中他引的引文不超过5篇(部)。他人引用,是指本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之外的其他作者的引用。代表性论文专著所列全部作者之间的引用,属自引,不得提供。引文应提供引文首页和引用页、文献页;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及引用页、文献页。包括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主要代表性论文专著”他人引用检索报告证明纸质件(自引的引用不得提供)。纸质件可以是复印件。研究内容被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专著中他引的引文若是外文的还需提供以下中文译文的纸质件:(1)论文或专著名称、刊物名称、年代、刊物期号、引文所在页码、作者姓名(可是外文)、作者国籍、作者单位的中文译文的纸质件。(2)科学结论他人引用内容所在自然段整段的中文译文的纸质件。 4、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课题,必须提供课题结题证明的纸质件。纸质件可以是复印件。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和纸质件。格式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表中所列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应与评审证书一致。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的纸质件。其中评审证书封面必须加盖完成单位、组织评审单位公章;“主要研究人员名单表”栏目必须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3、研究报告的纸质件。 4、采纳应用证明的纸质件。即研究成果结论被国家或省、或设区市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的证明。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五、科技成果登记方式 成果登记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的方式进行。其中,电子文档的《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7.0)版”上报功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7.0)版”软件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中心”中的“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栏目或《国家科技成果网站》上下载。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打印”为功能键)《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其中自留1份),数据导出(“导出”为功能键)形成cgsbqy.zip上报压缩文件(无需重命名、重新压缩),将压缩文件发至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yerong7228@163.com电子邮箱。 《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各1份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 六、科技成果登记地点和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大楼四楼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邮政编码:330046。 登记机构: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 联 系 人:陈云香、叶 蓉 联系电话:0791-86296194、82058280 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联系电话:0791-86263488、86255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