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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5-2006年度九江市科技进步奖的通知文章来源: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0-05-15 15:10:00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九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2006年度九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奖项目的条件 1、申报请奖的项目,原则上应是2005年1月1日以来,经过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鉴定、验收并已在市科技局登记的科学技术成果,其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申报请奖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经应用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的。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规模,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属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必须被有关部门所采纳,并已应用于具体的决策与管理工作中,经实践证明其结论正确可行,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属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其主要论文或论著必须是在全国发行的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正式出版,其成果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 3、申报请奖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必须是在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推广技术措施有较大的创新,推广面积广泛,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重大项目(如系统工程等)申报请奖时,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如果其中的某一子项目的水平确实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应用于总项目,而且已经应用于其它的方面,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经实践证明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且在扣除子项目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前提下,经征得总项目主持单位同意,方可以单独申报请奖。如果总项目中某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但仅适用总项目的,则不能单独申报请奖。 5、凡2005年以来,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被评定为“缓评”的项目,现已具备请奖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以往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而未评上的项目,至今尚无重大技术创新的,不得重新申报;如有新的技术创新,并经过专家鉴定达到评奖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6、已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能解决之前,不得申报请奖。 7、正在研究之中而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不能申报请奖。尚不能独立应用的小试成果也不能申报请奖。 凡申报的项目,如不符上述规定条件的,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日期 申报2005-2006年度市科技进步奖日期为2007年元月18日至2007年元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请奖单位届时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市科技进步奖原则上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办申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省外的,经征得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须有书面证明材料),可由项目第二完成单位申报。 四、请奖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请奖的完成单位应报齐以下材料: (1)《九江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 (3)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料归档情况证明; (4)成果应用、生产时间的证明; (5)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 (6)主要的技术文件、资料(按申报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报送)有技术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的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有关的批准证书和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检测分析报告必须是国家、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发证认可的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或其委托的权威单位出具的。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每项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材料,并外加一份申报书(已报省2005-2006年省级进步奖未评上的项目,可不再报送材料)。 2、申报单位应认真逐项填写《九江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申报书》的正文一律要求打印( 不得小于4号字)。请奖项目的技术难度、水平状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必须实事求是填写。 联系电话:8237184 邮政编码:332000 |